由于残留溶剂没有治疗益处,为符合药品的质量标准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(GMP)或其他质量要求,应尽可能除去所有残留溶剂。当已知生产或纯化工艺中出现下表中的溶剂时,应对残留溶剂进行检查。
详细的方法可参考《中国药典》四部通则0861残留溶剂(测定法)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2025版药典中,残留溶剂的评估不仅仅提供了限度,还基于ICH Q3C 杂质: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,提出了PDE(Permitted Daily Exposure,每日允许暴露量)的评估方法。可酌情自行选择评估方法。
下文列出了各个溶剂的分类、名称、限度,方便工作查阅。该数据来自《中国药典》2025年版四部通则0861残留溶剂与ICH Q3C(R9):杂质-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。其中,名称一栏中以中国药典中的为准,括号内标示该溶剂在ICH Q3C(R9)中的名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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